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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有团伙夜掘明长城烽火台遗址,被告人韩某某便结伙赶到现场,冒充警察截住盗贼进行敲诈勒索。因索要钱财数额未谈拢导致“私了”失败,便将未及逃跑的盗贼扭送公安机关,结果己方也因涉嫌敲诈勒索一并落网。 近日,经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河北赤城县检察院公诉部门指定专人阅卷,审慎把关、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用证据来说话,分别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对被告人冯某某、康某某、代某某、兰某某、兰某、李某某等六人依法提起公诉;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韩某某、麻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现查明,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萌生盗掘明长城烽火台下镇物之意后,便分别联系被告人康某某、王某(另案处理)、兰某某商议此事,并言明若得物即分钱,反之为白干活,众人均表示同意。后王某、兰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兰某、李某某、代某某等人并实情相告,没人反对均表示愿意参加。2014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王某(另案处理)组织康某某、兰某某、兰某、李某某、代某某等人分别乘坐王某、康某某驾驶的车辆,至赤城县独石口镇水磨村闫家沟自然村东1千米白河东岸高台烽火台处,携带铁锹、铁锥、编织袋、绳子、手电等工具,采取昼息夜掘的方法连续进行盗掘。
2014年5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得知冯某某等人盗掘国家级重点文物明长城烽火台遗址下“镇物”的消息后,便于次日凌晨2时许,伙同被告人麻某某及“南南”、“悠悠”、“三哥”(在逃)等人驱车前往盗掘现场,在盗洞地面上作业的冯某某等4人见状即刻逃离,遂将正在盗洞下盗掘的兰某某等3人抓住。被告人麻某某、韩某某等人冒充公安民警即对兰某某等3人进行拍照、实施殴打,索要5万元人民币欲“私了”未果后,最终将被抓3人送至公安机关。2014年6月18日,李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经赤城县博物馆证明,河北省文物局认定,被盗掘的烽火台为河北省赤城县独石口镇闫家沟一号烽火台,是明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该院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康某某、代某某、兰某某、兰某、李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管理制度,盗掘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遂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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