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实省、市两办《实施意见》精神,对四大类13种特殊对象或情形免予经济状况审查,以低收入标准作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二是结合“关爱农民工、下岗职工、农村留守人员”法律援助专项行动要求,农民工、下岗职工、农村留守人员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低收入标准,对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下岗职工因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障等情形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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