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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审计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2017-06-30 15: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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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行政执法依法、客观、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本机关在实施审计行政执法中的行为规范。

二、审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以下的程序:

(一)审计行政执法程序

1.组成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由负责项目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研究后,拟定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组成审计组。遇到特急或者重要的审计项目可由局长直接指定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

2.调查和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持有效证件到被审计单位或相关单位调查,搜集掌握有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一般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审定,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需报经局负责人审定。

审计组在进驻被审计单位调查的同时,张贴公示,公开审计组成员、审计事项、审计范围、举报电话、审计纪律和监督电话。

3.印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负责撰写审计通知书,经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审批后,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告知准备有关事项。遇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送达审计通知书必须办理签收手续。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审查和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审计组应依法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数据),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要有适当性、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提供证据单位、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应当注明原因。

5.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6.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予以认可;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纠正或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的意见。审计组应当集体讨论确定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取得的证据是否适当和充分,审计评论意见,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处理处罚意见,并对整体情况和结果进行记录。

7.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经初审后,以审计局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责任人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应对相关情况做出书面说明。采纳被审计对象意见的,说明采纳情况和采纳理由,不采纳被审计对象意见的,说明不采纳的原因。被审计对象未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也应作出书面说明。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由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起草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事项,审计组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8.业务部门复核。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其他相关材料报业务部门复核。

9.审计机构审理。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事项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审理机构审理。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机构将审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审计机关负责人。

10.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经授权可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加重处罚的,应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依法履行听证程序。

11.签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主管局长审阅后交局主要领导签发后印发,并送达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须在6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县审计局。

12.审计整改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60日后,局机关组织审计整改检查组,采取实地检查或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检查被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局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对没有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责令执行审计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向社会公布等必要措施。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不属于自身法定职权范围的违法、违规问题及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移送其他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13.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组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按项目将审计文书资料归档,建立审计档案卷宗,并移交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14.审计结果公布。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审计行政复议程序

1.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 60日内向张家口市审计局或者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2.复议调查。收到复议机关发送的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后,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审理机构组织审查组,在5日内审查审计复议事项。

 3.提交复议答辩书。审理机构根据审查组审查情况拟写复议答辩书,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并自收到被申请复议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复议机关。同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 60日做出审计复议决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对审计复议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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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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