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审计局成立于1984年1月,为国家审计机构。现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法制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投资审计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开展的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根据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县级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和中央、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市和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县级投资或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资金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审计局授权的中央、省级和市级投资或中央、省级和市级投资为主的在县建设项目资金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国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 6、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监督在县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7、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县级驻县外机构及其国有资产开展审计监督。 8、市审计局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依法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听证、行政赔偿或县人民政府载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和干部业务培训。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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