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霸座’”的视频在网上热传。随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针对近期社会关注的乘客“霸座”事件,铁路公安部门已对事件调查、取证完结。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就在此事引发社会热议的同时,又有类似事件出现。“高铁霸座”现象反映出了哪些问题?就此,《法制日报》记者与相关专家展开对话。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建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王敬波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胡杨明
违背道德与违法有何关系 记者:“霸座”男子在道歉视频中称,“我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严重违背道德或者社会公德与违法行为之间有什么关系? 杨建顺:严重违背道德与违法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清晰的,其界限在于,相关法律是否规定了这一行为是违法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得非常清楚,行政处罚采取法定原则,即行为的总类别、行为的名称、行为的内容、行为的实施主体、行为各方面的处罚手段方式以及程度都是法定的。满足法定条件才构成违法。 我们通常说某个人犯法、犯罪,这些笼统说法其实也有较大商榷空间。从更加严谨的角度来讲,违法应该是违反了某一部法律的某个具体规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做了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那就是违法。如果说违反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这实际上就不构成违法,因为这就是一个意见。从专业角度来讲,违法必须是违反具体、明确的某一个法律规定。 严重违背道德,包括我们通常提到的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大家一般都知道。“高铁霸座”,一看就知道是极其错误的。道德和法律,其实只是形式上的区分,实质内容有时候是连接在一起的,有的问题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总的来讲,对于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如果没有对应的法律规定,从道德上进行批判、声讨都是可以的,但不适宜直接采取实质性的处罚。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如果认为有些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那么可以修改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包括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新的规则,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情况,这是法治思维的体现。不能一出现问题,大家觉得不好就群起而攻之。所以,对于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可以修改相关法律使之易于惩处,从道德谴责上升到依法处罚,使得规则、规范更加具有可期待性,让国家、社会的秩序更加稳定。 王敬波:道德和法律之间有很多联系。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有可能就构成违法行为,当然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违背的是什么类型的道德准则。违法既可能是违反民事法律,比如合同法,也可能违反行政法律,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不能一概而论。不过,在很多情况下,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是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尽管不一定是绝对的。 记者:“高铁霸座”事件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对此应该如何看待? 杨建顺:对于“高铁霸座”事件,很多媒体包括网络舆论都在报道、关注。“高铁霸座”确实是比较严重的负面行为,但其实比这一事件更重要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目前征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基本的法律支撑。网络上纷纷曝光当事男子的不良行径,晒在公众面前,这显示出人们对于道德的关注,对正义的向往。然而,即便当事男子做得十分不对,也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惩处,不能过度曝光其隐私,不能让网络正能量变成网络暴力。 为什么这件事情能够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在法治建设、道德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王敬波:从这一事件来看,社会公众对这种貌似小恶的行为,实际上是秉持零容忍的态度,我个人是支持这种态度的,勿以恶小而为之。虽说这种很无赖地占据别人座位的行为看似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我们对这种看似比较小的违法行为都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将有助于让全体社会公众更加遵守法律。 如何看待“霸座”处罚结果 记者:就“高铁霸座”男子的行为来看,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定性? 王敬波:首先从合同法角度看,他购买车票后与铁路部门之间就构成了一个运输合同关系,座位额问题就是运输合同当中的一个条款。他实际上没有按照合同来履行约定,所以这是一个违反合同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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