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执行工作实践,经梳理、总结和归纳,公布了“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宁夏高院执行局法官告诉记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在,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法院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遇到“执行不能”后,应当继续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以与法院、法官联系,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在今天公布的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刘某与陈某系夫妻,二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马某借款14万元,后因生意失败难偿借款。在法院执行阶段,经查询,刘某、陈某除有住房一套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该住房系通过银行抵押贷款购买。后经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支付被执行人5到8年租金,法院依法对刘某、陈某的住房先后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并督促刘某、陈某搬出了房屋。在扣除执行费用、银行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款和被执行人5年房屋租金后,涉案住房变卖款仅剩5万余元可用来分配。但被执行人刘、陈二人在法院有未执结案件共9件,未执行标的共92万余元。因法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马某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法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另一起案例中,刘某、李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崔某、关某提供保证担保。刘某、李某未偿还借款,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崔某、关某连带偿还某科技有限公司130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固原市中院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依照规定程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冻结了担保人崔某、关某的工资,查封了崔某名下一套住房。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及街坊邻居处走访调查,申请执行人及担保人均未能提供刘某、李某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人关某因病长期住院治疗。虽然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两套营业房,但该房已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及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优先权执行以物抵债处置。现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该案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经同意,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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