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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重磅出击!不给职工缴社保或将面临最高5年多领域惩戒!

2018-10-17 09: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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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保险费这一领域,不少企业对依法缴纳社保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不缴或少缴等违法行为,为了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近日人社部重磅出击!

据人社部官网显示,10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表示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在交通出行、融资贷款等领域将多方面受限制!

意见稿对“黑名单”一词作出了解释: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这些情形或被纳入社保“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还对应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或面临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后果: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了“联合惩戒”: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定心丸”不等于“免死金牌”

此前,在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在社保费收缴问题上给了企业一颗“定心丸”。但近日人社部紧跟着发布的意见稿可谓又让企业引起注意。

两者看似矛盾实则不然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并不能作为企业不缴纳社保的“免死金牌”。个别企业在社保缴纳问题上存在很大的违法风险,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列入社保“黑名单”正是对社保领域的规范。

严法将至,企业如何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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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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