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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初中生持刀追砍同学,真的无法立案?

2018-11-13 15: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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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初中生持刀追砍同学,警方校方家长称无能为力一事最近引发热议。

 

 

根据南国早报的报道,小郑是本案的当事人,系南宁市友爱南路学校初二学生,10月21日下午,同班的谭某亮、同年级的李某军等同学围殴他,还拍下视频发到网上。

大家以为事情到此结束,谁知在22日下午,小郑在骑电车上学途中,竟被李某军持刀追砍,他吓得弃车而逃。小郑的家人打电话给李某军的父亲,对方直言称:“我管不了他,不管了,随便你们怎么处理。”

校方表示:因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不能将他开除

警方表示:这种情况没法立案

最后的结果是,小郑被打立不了案,只能对打人者进行批评教育,然后联系监护人领回家加以管教。

 

 

 

为什么警方立不了案?这个事件是不是一定立不了案?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要把握两个年龄点:14周岁和16周岁。

对于年满16周岁的任何人,只要犯罪了,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只能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笔者未收集到本案中的李某军具体年龄信息,推测其应该是13岁或者14岁。如果他未满14周岁,法律确实不会让他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李某军年满14周岁,持刀追砍同学一案,并非一定立不了案。

李某军持刀追砍同学这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至于具体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要看李某军主观上的真实意图。

有人可能会问,犯罪意图太主观了,我们怎么能得知李某军的真实意图?犯罪意图确实是主观的,但一定会支配着犯罪分子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所以可以从犯罪分子的具体行为过程等方面来认定其主观意图。

如果李某军意图是杀人,能否立案?

可以立案。李某军的行为可以认定是故意杀人未遂。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款的意思是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或者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且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不管是正在实施、准备实施还是已经实施,都是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军虽然故意杀人未遂,但是他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而且按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警方可以立案。

不过笔者认为,就算立案并追究李某军的刑事责任,考虑到李某军是未成年,加之又是故意杀人未遂,法律也会对其从轻处理,很可能作出减轻或者免刑的处理。

如果李某军的意图是伤害同学,并没有杀死同学的意图,能否立案?

不能立案。前文中已经说到过,对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必须要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后,才可以追究其形式责任。这种情况下,李某军的行为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警方不立案,学校不开除,李某军的监护人也不管,是不是对李某军一点办法也没有?

笔者认为不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持刀追逐同学,李某军这种恶劣的行为有理由认定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本条规定,如果他年满14周岁,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比如进行行政拘留。此外,由于李某军的监护人也持着放任自流的态度。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于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小编认为,可以对李某军进行政府收容教养。

法律这样制定都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考虑,对于李某军这种恶劣行为,其监护人无所谓的态度也令人愤怒。

社会一直在不断发展,法律的稳定性伴随而来的就是法律的滞后性,校园暴力问题越来越突出,笔者认为,法律有必要重新审视未成年犯问题,过度保护往往会害了李某军这类问题少年,在顾全大局的同时,不能让问题少年一直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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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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