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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2019-05-17 08: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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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备受当地关注的一起90后涉恶团伙案在赤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以被告人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以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以被告人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4名被告人年龄最大的25岁,最小的只有19岁。

  赤城检察机关指控:

  抢劫事实

  2017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和侯某密谋抢劫侯某的朋友潘某某,约定潘某某来赤城时对其实施抢劫。2018年3月11日下午,侯某与孙某某、苏某某等人里应外合,由侯某提供时间地点,苏某某等人配戴黑色口罩,在赤城镇某小区底商一家饭店门口,对潘某某使用防狼喷雾剂后用木棒将其头、手等部位打伤,并抢走一条价值36036元的金项链和一条价值26180元的金手链。

  组织卖淫、协

  助组织卖淫事实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何某(在逃)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利润共计30多万元。期间,被告人王某负责帮助苏某某运送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并收取嫖资。

  聚众斗殴事实

  2016年12月,两名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纠纷,二人约定在赤城县白河湾公园打架。2016年12月24日下午14时,苏某某等10余人手持木棍与薛某某等7人在白河湾公园聚众斗殴,在打斗过程中薛某某受伤。经赤城县公安局人体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当事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敲诈勒索事实

  2017年8月17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何某(在逃)等人在赤城县赤城镇某小区内以卖淫女性被嫖客殴打为由,并以举报相要挟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0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侯某、王某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侯某、王某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依法判决如上。

  在办案过程中,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扫黑除恶专业化办案组,捕诉合一,工作重心放在提前介入上,严格把好这起涉恶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第一时间批准逮捕、第一时间提起公诉,有力推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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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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