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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检察院办理首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11-19 16: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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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赤城县历史悠久,文化厚重,为历代边塞重镇,境内历史遗址和文物古迹众多,随着文物市场日趋活跃,盛世收藏和文物鉴赏渐渐成为一种时尚,这些不可再生的历史宝贵文化资源,也成为了犯罪分子觊觎的目标和对象,尤其众多蛰伏遗落在广袤荒山野岭杂草丛中的历代古长城及其附属设施烽火台,长期遭受日晒、雨淋、风蚀和人为损坏或被盗,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进入10月份以来,赤城县检察院通过持续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深挖文物特别是不可移动文物毁损问题线索,办成全市文物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并将文物保护打造成检察公益诉讼又一张“新名片”,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广泛好评。

  “古长城承载历史记忆,维系民族精神,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文化遗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者,通过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助力新时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古长城及其附属设施烽火台的保护,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该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曹建雄之所以这么有底气地说,是因为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9月28日第十二次会议刚刚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该《决定》首次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址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范围,有了这把“尚方宝剑”,自然师出有名,亮剑有威。

  近年来,该院先后办理了冯某某等6人盗掘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独石口镇明长城闫家沟一号烽火台;徐某等4人盗掘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龙关镇重光塔;纪某等2人盗掘、倒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颖国公杨洪墓地石狮石虎等一系列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犯罪刑事案件。为进一步延伸公益诉讼保护触角,该院强势启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通过无死角筛查线索和全县域实地查看,发现独石口镇闫家沟一号烽火台被犯罪分子盗掘后,三个深浅不一的盗洞及一处盗坑长期裸露,至今没有进行任何回填作业及夯实处理,直接危及台体安全,导致这处属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以外古建筑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经层报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决定批准,该院第二检察部办案人员依法向肩负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职责的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独石口镇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公开送达并督促其第一时间履行文物保护和监管职责。与此同时,该院积极发挥龙头作用,加大调研督导力度,指派专人全程跟踪监督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我们才知道这是检察公益诉讼一项新的职能,因为大家目标同向、任务一致,就检察建议提到的问题,我们将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盗洞回填作业,并举一反三,对县域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天候的巡检和保护,彻底杜绝损坏文物现象的发生。”在联席会议上,赤城县博物馆负责人李沐心郑重表态。“只有依法办案,做到有的放矢、精准监督,才能体现检察建议的刚性,更好地促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该院郝有亮副检察长掷地有声地说。

  为了达到“精准整改”,赤城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连续两次来到检察院反馈进度,“检察机关提出的问题非常精准,收到检察建议后,我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会同辖区政府立即行动起来……”接到检察建议不到一个月,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独石口镇镇政府先后书面回复检察建议,“四措并举”逐项对照检察建议进行了整改落实。

  一是高度重视,行动迅速。9月28日,印制发出检察建议后,该院办案人员会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独石口镇镇政府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勘验查看,有针对性制定回填方案。二是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回填作业期间,独石口镇镇政府组织人员在对盗洞实施回填夯实过程中,县博物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全程跟进指导监督,有效确保了回填质量。三是整改到位,回复及时。10月13日,经多方共同努力,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长城闫家沟一号烽火台三个盗洞及台面东北角一处盗坑全部回填完毕,10月18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独石口镇镇政府即书面并附整改照片回复检察机关,充分体现了检察建议的刚性。四是加强宣传,规范履职。通过持续开展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当地群众文物保护的意识,使文物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县域内长城及烽火台、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巡查、检查力度,凝聚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合力,共同履行文物保护各项监督监管职能成效明显。

  “检察机关给我们发检察建议,其实也是在帮助我们做好工作,今后我们将根据文物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主体责任,落实监管责任,不断完善赤城县文物安全保护的相关机制,全力守护并擦亮古长城博物馆这块儿‘金字招牌’。”赤城县独石口镇党委书记董文林说。

  这起新型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出该院运用“检察建议+跟踪监督+公益诉讼”组合模式搭建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监督管理单位的桥梁,大大增强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刚性力度,有效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落实各自主体责任,为今后办理“类案”开辟了路径,积累了经验,提供了范例,带来了重要启示和辐射效果。

  一件件文物,一处处古迹,承载着灿烂的文明,印刻了历史的记忆。“历史文化遗迹和不可移动文物是重要的国有财产,理应在检察公益诉讼的范畴之内,因此,检察机关加强文物保护责无旁贷。”针对县域不可移动文物“点多面广”的特点,该院黄强检察长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拓宽赤城县境内的历史文化遗迹及古文物现场勘查范围,认真调研文物保护现状,针对因怠于履职或者违法履职造成古迹、文物被破坏的现象,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为切实强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依据《长城保护条例》《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进一步建立完善了内部协作“一体化”办案机制和外部协调同步化配合机制。11月11日,该院联合县文广新旅、公安、相关乡镇等20多家行政单位会签了《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与行政单位加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联动机制》。一方面通过开展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共同加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另一方面积极挖掘文物和历史古迹的人文价值,进一步带动当地旅游经济发展,让长城脚下的老百姓真正从中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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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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