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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件

2019-12-05 1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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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赤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赤城县文化广场周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高某、韩某某聚众斗殴一案。因这起案件中的四名被告人在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赤城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4日13时许,在赤城县文化广场,被告人周某某因日常矛盾持刀将被害人崔某的胸部和颈部捅伤,崔某伤势过重死亡,在该起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高某、韩某某、陈某某起到了帮助作用。检察院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高某、韩某某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对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就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表达了意见。庭审最后,法官秉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从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入手,促进、引导被告人接受教育矫正,认清人生正确方向,远离违法犯罪,同时要求父母承担起监管职责,积极帮助孩子回归社会。

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点评】该案件中涉案的青少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遇事冲动,不计后果,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对此,主办法官告诫年轻人:遇事要冷静处置,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千万不可莽撞行事,不能因逞一时之快而酿成无法挽回的错误。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刻不容缓。近年来,赤城县人民法院不断深入加强法制教育,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纠纷专门处理。定期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举办公众开放日等活动,以案释法,同时,向社会呼吁关注、关爱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每个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有效预防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加强与学校、教育部门沟通,使法制教育机制化、常态化,借助法院的独特优势,引导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让青少年在法治的蓝天下健康成长。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韩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高某、韩某某作案时均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系从犯,高某、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

【法官点评】该案件中涉案的青少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遇事冲动,不计后果,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7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了赔偿,该院通过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据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该院酌情对涉案的11名被告人含8名未成年人予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到十三年不等的处罚。虽然这起轰动社会、手段残忍的未成年人杀人案已终结,但留给我们甚至是社会的是个大大的惊叹号和无限的反思。未成年人犯罪趋于低龄化、团伙作案特点明显,且较大比例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偶然性。未成年人的犯罪警报亮起红灯,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刻不容缓。近年来,赤城县人民法院不断深入加强法制教育,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纠纷专门处理。定期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举办公众开放日等活动,以案释法,同时,向社会呼吁关注、关爱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每个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有效预防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此案是该院近年来审理的第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法院将该院对此典型案例的发布,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均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意义。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加强与学校、教育部门沟通,使法制教育机制化、常态化,借助法院的独特优势,引导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让青少年在法治的蓝天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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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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