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全县和首都周边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此命令:
一、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为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5月20日、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所有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和巡护人员的检查,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未经批准严禁在野外用火。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 长 赵红革
2019年12月10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
〔2020〕第1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执行。
市 长 武卫东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