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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人民政府令

2020-04-13 09: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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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全县和首都周边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此命令:
一、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为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5月20日、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我县境内全部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所有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和巡护人员的检查,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未经批准严禁在野外用火。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森林、景区旅游;
(二)进人防火区内郊游、踏青、刨药材等活动;
(三)在防火区内放牧;
(四)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五)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六)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七)野炊、生火烧烤食物;
(八)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爆破作业。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命令。

 县  长   赵红革

2019年12月10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 

20201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执行。

市  长     武卫东

2020年2月25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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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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